這一世界人權宣言, 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 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 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 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 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 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 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二十九条。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九条。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