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