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基金会)